世界卫生组织提出改变人类生命三个阶段的目的为:生命的筹备阶段﹔生命的保护阶段及晚年生命阶段,其中保护职业人群的生命水平是非常重要的。因工伤亡者的生命早早结束了,而伤残者、职业病病人的“工作生命水平”大优惠扣,其“生命水平”也紧急受损。
职业伤害是大工业生产的势必产物。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受伤害,也会遭到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等原因的影响而致使职业病。其他人,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不想工伤或职业病发生,为防止或降低事故导致的损失,第一应运用各种方法改变劳动条件,提升安全系数,减少事故风险﹔退而次之,还可通过工伤保险来为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得以在将来体面地存活下去的保障。然而,在工业化初期,职业伤害的后果是由工人自己承担的。直到19世纪末期,英国、法国、德国等才开始认可“职业危险原则”,并确立了雇主的“无过失雇主责任”和对工人的“无过失补偿”的法律原则,即:为工人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是雇主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即便雇主和企业无过失,但只须对工人确实导致人身伤害,雇主和企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规范。大致可分为两大种类︰雇主责任保险制与社会保险制。雇主责任保险制有两种状况:一是伤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直接向雇主需要索赔,而雇主对职业伤害的赔偿,有的国家是由雇主个人行使的,也有的是由雇主群体行使的。假如工伤还涉及其它方面,出现争议,法院或国家有关机构将出面解决﹔二是雇主为雇员的职业伤害风险实行保险。这类雇主只能通过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险。这种保险公司征收伤害保险费,一般是依据各企业或各产业部门的工伤事故发生的状况或依据工作风险程度而定,保险费可能差别非常大。比如:美国在不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州,需要雇主为其雇员的职业风险实行保险,按险别交保险费。美国职业风险是按行业划分的,与行业内部所有企业的伤害频率和安全考绩有关,用以精准地估算该行业工伤补偿保险损失本钱。但也有的国家,比如挪威和瑞典,就已不再考虑风险原因了。所有雇主不论其业务类别,均按相同比率交纳工伤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制存在着肯定的弊病,比如,当某个企业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或许会导致破产,从而使伤亡者没办法得到必要的补偿。为此,很多国家逐步实行了工伤社会保险,为遭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护。社会保险的主要做法是由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强制实行,统一筹备资金,共担风险。但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需要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基金,而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伤残补助金。如此既能够使受伤害者及其家属得到相应的待遇,又可以防止工伤保险成为一个企业或某个雇主个人承担的保险。实行社会保险规范的国家的工伤医疗费都是不收费的,受保人原则上不交纳成本。事实上,这一保险规范远比养老、失业、医保普及。